一级建造师注册详细流程如下:
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
1、领取时间:考试成绩公布之后2-3个月 。
2、领取地点:各地
。
3、携带资料:
(1)
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
(2)增项考试合格的人员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照片。(复印的内容必须包含:证书编号、专业类别、批准日期)
申报注册前提条件:
1、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3、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备注: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报方式:
1、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2、申请人应当在
上进行填报,
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期限:
1、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
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
的规定。
初始注册提交的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资格证书、
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
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资料审查:
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
、身份证明和
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3、军队系统取得
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结果公示:
1、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注册证书发放:
1、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2、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报建设部备案。
注册证书:
3、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执业印章: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中,“京11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其他事项:
1、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2、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