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没有扣满12分,就可以驾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被记满12分的,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参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两次记满12分以上的或累计被记满24分以上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三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将记分清零并换取驾驶证。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等同于无证驾驶。
扩展资料
驾驶证扣分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期间驾驶等同无证驾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