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文件原文:
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扩展资料:
地方性政策: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3〕6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复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等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县提出了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缓刑期间的生活费
退休时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的60%发给生活费;退休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中固定部分的85%发给生活费。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增加退休费。
二、缓刑期满后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其退休费。
(一)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务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基础,降低3个档次,再降低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对退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3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
(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费,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例如:省级机关某处长,1998年退休,工作年限38年,2001年11月,该退休人员因违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其缓刑前基本退休费为1016元,生活补贴费(职岗津贴,下同)126元,省直规范补贴279元,合计退休费1421元。
如该退休人员2003年10月缓刑期满后,在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时,应先降低每两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费20元,再减发其基本退休费的15%,生活补贴费和省直规范补贴按降低3职职务后的副主任科员标准,分别为90元和189元,即:(1016-20)-(1016-20)×15%十90十189=1126元。以后国家和省增加退休费时,该退休人员按副主任科员相应调整。
三、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