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扩展资料:
在保险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再次就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进行正确判断,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若投保人地址、电话变更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按时接到保险公司发送的通知书和短信,避免造成自己的利益损失。
虽然法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进行服务提醒的义务,但从客户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应该加强服务意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提醒服务措施,及时提醒客户续期缴费和保单状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漏缴保费影响保险合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