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三条

2020-08-04 社会 141阅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该条第一款主要就是表明,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驳回其的再审申请的,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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