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我办将组织各级扶贫机构在2014年建档立卡工作基础上开展2015年扶贫对象建档立卡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2014年各地扶贫部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情况,采集2014年度扶贫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相关信息和各地扶贫部门2015年度帮扶项目计划。同时,对2013年度建档立卡基础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对、修改和完善。
二、工作对象
本次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涉及的扶贫对象为2014年建档立卡工作中纳入规模分解范围识别的国家扶贫标准贫困户、贫困村以及贫困县(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包括东部省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对于已录入2014年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库中的省级及以下扶贫对象(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扶贫对象),在确保国家认定的扶贫对象有关数据采集工作如期完成的前提下,各省可以自行安排超出以上范围的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采集2014年度帮扶措施及受益贫困户信息
此项信息按项目填写《2014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情况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总投资和构成、受益贫困户信息。其中受益贫困户必须为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项目仅填写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投入且帮扶到户的项目。此表由县扶贫办牵头,安排项目组织单位填写。
(二)采集2015年度帮扶计划信息
此项信息按项目填写《2015年度扶贫开发到户项目计划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含分项资金预算),项目仅填写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投入且帮扶到户的项目。此表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填写。
(三)采集2014年度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基础信息
在县扶贫办的指导下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组织填写2014年度《贫困户登记表》和《贫困村登记表》。县扶贫办负责填报2014年度《贫困县登记表》。
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将提供户表、村表和县表打印功能,各级扶贫机构可对照2013年度数据填写2014年度的变更情况。其中家庭成员变更情况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集中填写(表格见附件3、4)。
(四)完善2013年度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
对于现已采集的2013年度建档立卡户表、村表、县表中的漏项及错误数据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中直接修改。东部部分省份要补充完善省级重点县县表和低收入村村表。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扶贫办要开展数据分析工作,并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四、工作步骤
信息采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纸质信息采集
各省级扶贫部门组织填写本辖区内上述“工作内容”中确定的各项表格纸质版,并做好资料的存档。纸质信息填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
(二)电子信息录入
各省级扶贫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我办下发的用户名和口令,登陆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根据纸质版表格从网上直接录入电子信息。为避免网络拥堵,录入工作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人员集中完成,不以村为单位组织录入。电子信息录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
对于采用本省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的省份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信息系统库表结构,对于指标缺项要进行补充采集,并设定必要的过滤条件和校验规则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与我办联系,在技术上确保所采集数据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地导入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扶贫办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采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要在认真总结2014年建档立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扶贫部门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保障宣传培训、资料印刷、网络租用、数据录入和计算机配备等方面的支出。
(三)抓好数据审核。各级扶贫部门对于采集和录入的数据须严格审核,确保质量。充分利用全国扶贫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软件的统计、查询、查重等功能,进行数据核查,避免出现数据漏录以及指标空项和垃圾数据。
(四)确保工作进度。各级扶贫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按照我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扶贫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跨区域贫困人口重复等问题要准确记录,并向上一级扶贫机构反映,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