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能不能同时享受医疗合作和工伤医疗保险

2020-05-28 社会 233阅读
1、工伤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就业保障待遇及遗属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单独缴纳,职工不缴纳。
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于2003年下半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这些规定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针对的主体为农民。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受伤后,如被认定为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都会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只是赔偿的主体不一样。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参保企业及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担。
3、以上两种保险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保险。即使工伤职工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其是在单位工作时受的伤,在被认定为工伤后,理应由工伤保险部门给予赔偿及补偿,如果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工伤职工还要享受在农村合作医疗部门的医疗补助这是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初衷的。所以,对于工伤职工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工伤保险之间,只能得到其中的一项赔偿,不能“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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