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住:嗜酒是一种不可治愈、逐步恶化、足以致命的疾病
嗜酒中毒是一种逐步恶化、足以致命的疾病。这种疾病是由于机体对酒的敏感性,加上在心理上难以摆脱的强制性饮酒欲望引起的。目前,医学界没有药物或心理治疗能“治愈”——我们不能简单的靠住院治疗或者吃药改变我们的特质,从而再回到饮酒初期那种正常的、适度社交饮酒的状态。
成千上万的嗜酒者无法停止饮酒,我们不仅看到许多嗜酒者把自己喝死――死于震颠性谵妄的“戒断”综合症(D.T.’s)或痉挛,或死于由饮酒导致的肝硬化,还有许多没有正式归于酒精中毒而确由喝酒导致的死亡。而且在车祸、溺水、自杀、杀人、心脏病、火灾、肺炎或中风等被列为死亡的直接因素时,事实是嗜酒者的严重饮酒行为导致了致死的条件与直接起因。
我们大部分人还没有濒临可怕的酒精中毒的最后阶段,因此现在喝酒时以为离那种命运很遥远。但如果我们继续喝下去的话,无疑,只有死路一条。
很多戒不了酒的嗜酒者会将嗜酒过度归咎于自己道德观念薄弱,或认为是由于自己心态不平衡所致。然而嗜酒在道德上没有什么不对的,因为这是一种疾病。在这个阶段,单靠自身的意志力量是无法将其克服的,因为嗜酒过度者在酒面前已经丧失了自由选择的能力。
因此我们无需为我们的疾病感到难堪,这没什么不光彩。这不是我们的错,我们并不想成为嗜酒者,我们也没有试图去得这种病就像没有人愿意得肺炎一样。经验表明,只要你有戒酒的强烈愿望,并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能以脱离酒精、充满幸福的方法来照料自己,那么你依然可以幸福、健康并且有价值地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2、远离第一杯酒
“如果你不喝第一杯酒,就不会醉。”“一杯太多了,但二十杯也不够。”
当我们从一般性喝的多发展为嗜酒时,经常的醉酒严重干扰了生活和工作,于是我们减少饮酒次数,或试图把酒量控制在一到两杯,或从高度酒换成啤酒或葡萄酒,好让自己不要醉得太厉害。也许我们可以保持一段时间滴酒不沾,然后遇到机会(一些特别庆典、个人困惑或根本没有特别的事),我们又会开始喝酒,开始我们想只喝一杯吧,由于一杯酒并未导致什么严重后果,我们觉得再喝一杯也是安全的。但事实证明那只是个陷阱——当我们喝了两三杯,感觉不错,然后觉得以我们的酒量再喝一两杯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结果我们控制不住的喝得太多,回到了原来烂醉如泥的状况。
专门研究酒依赖问题的医生告诉我们——正是第一杯酒触发了潜在的饮酒欲望,进而使我们失控。这种重复的经历使我们得出结论:试图控制酒量计划如何不喝醉是不可能的,而避免那关键的一杯酒——“永远不端第一杯”才能使我们保持长期清醒。
酒依赖是一种对于酒精的成瘾行为。酒精作为一种软性毒品与任何其它成瘾物质一样,我们如果想保持康复状态,只有远离第一剂导致我们所成瘾的那种麻醉剂。
3、使用“24小时”计划
在酗酒的日子里,我们经常会在非常难受的时候很严肃的发誓“再也不喝了。””我发誓要一年不喝。”,从心里说,我们真的是不想再喝醉了。当然有些人会有所保留:说这个誓言只是针对于“烈酒”,而不是啤酒。其实啤酒与葡萄酒也会让我们喝醉,只是需要喝更多的量来达到与白酒一样的效果。我们喝啤酒与葡萄酒醉酒所受的伤害同我们喝烈酒一样。
然而,过一段时间,誓言和痛苦的记忆都会被抛之脑后。我们在某个时刻又开始喝酒了。我们的“永远”总是不能持久。
当然其中一些人确实信守诺言戒了很久,2个月、半年、或者一年,直到时间到了,我们觉得应该可以自由的、控制性的喝酒……我们又复饮了,很快落入原来的麻烦中,同时带着新的内疚与悔恨。
酒依赖是一种永久的、不可逆的疾病,我们大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保持清醒不要发长期的誓言。更实际、更有效地说法是:“我只是今天不喝酒”。
也许我们昨天喝酒了,但可以决定今天不喝。无论遇到什么诱惑和愤怒,我们尽我所能努力避免今天喝第一杯酒。
如果饮酒的愿望过于强烈,那就把24小时分成更小的单元——至少一小时——我们可以忍受这种暂时的停酒引起的不舒服,那再多一小时!再一小时!再继续下去。我们今天成功了,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我们明天也能做到。
“24小时”计划是很随意的。我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重新开始,无论我们在哪儿。在家,在工作时,在医院的病房,在下午的4:00或早上的3:00,我们可以决定从任何时候开始在未来的24小时或5分钟内不去沾酒。
我们只是尝试着过好今天(现在),仅仅为了保持清醒--它的确奏效。一旦这种思维方式成了我们思想中的一部分,我们发现以24小时为一阶段的生活对于处理其它的一些事情同样有效和令人满意。
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