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 主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
有些地主虽已破产了,但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仍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 Z7 j" U5 b; b9 Z' K$ n% G
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绅)。. D4 [0 \8 i J7 w6 k
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应与地主一例看待。
政务院补充决定:+ D9 i8 _* s; W1 t" I
(一)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转租于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二地主。二地主应与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已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者,应与富农一例看待。; i% S7 ]% q5 ?0 n k9 B& I
(二)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应依其职业决定其成分,或称为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其土地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条处理。6 M: Z9 c& x- X4 K- L6 `% ~3 R3 Z
(三)有其他职业收入,但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业土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上者,应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分,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其直接用于其他职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四)各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一个或几个县为单位计算,由各专区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
二、富 农. {) ~2 ~9 A7 b: J; s* E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切削农民,此种情况亦应以富农看待。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并且是主要的。
政务院补充决定:
(一)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对富农及半地主式的富农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按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处理。1 w* B, i) X5 Y' N
(二)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或同时雇人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五十亩),在占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数量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亩,自耕和雇人耕种不到一百亩)者,不得称为富农,而应称为地主。其土地及其他财产,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处理。但其自己劳动耕种部分的土地,在适当地加以抽补后,应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参加劳动的人,如果在家庭中不是居于支配的而是居于被支配的地位,则其参加劳动的人应定为适当的劳动者成分,以别于家庭中其他不参加劳动的人的成分。
三、中 农:
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农并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农自己都有相当的工具。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富裕中农)则对别人有轻微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些都是中农。
四、贫 农
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与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与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这些都是贫农。7 m4 f% _8 V' I$ a" d
中农一般不要出卖劳动力,贫农一般要出卖小部分劳动力,这是分别中农与贫农的主要标准。
五、工 人
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与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与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