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主可以补办户口本。
一、补办情况
(一)丢失或损坏户口本
本人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可以由户主或委托户内成员、直系亲属代为申办。
(二)家庭内部矛盾,家庭成员可补办单独个人户口本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
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
二、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一)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提出补领申请。
(二)经审核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扩展资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内容: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
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
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
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
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
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
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
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8、出生日期:
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
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
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
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
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14、本市(县)其他住址:
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
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16、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7、文化程度:
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写“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序,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18、婚姻状况:
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19、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0、身高:
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1、职业:
填写本人所在的行业,工人、农民、个体座商、知识、管理、兵役、公共服务,如粮农等,做的具体工作。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2、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3、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
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4、何时何因迁往何地:
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人地的详细地址。
25、何时何因注销户口:
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26、申报人签章:
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27、承办人签章:
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28、登记日期:
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29、记事:
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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