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1月,民政部、总后勤部制定《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三条:“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以及第四条:“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之规定。
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发布的数据,自2011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导致七级伤残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上年度的7740元/年提高为8900元/年。
以上意见供参考,其他相关问题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咨询,以该民政部门依法答复的意见为准。
扩展资料: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注:已被2007年8月1日执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废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公负伤致残,应当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