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影响因素
1.1 主观因素
护士是影响护患关系的主要方面,占主导地位[1]。
1.1.1 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护患纠纷是因为护士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如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导致病人的药物漏发或错发;在对病人进行入院评估时,询问病史不详细,忽略了某些问题;护理体检不全面。
1.1.2 业务技术不熟练
由于临床知识的欠缺和工作经验不够,对病人出现的问题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延误了诊断和治疗。其次在护理操作过程中,因操作技能不精湛,对科内的仪器设备性能操作不熟练,出现紧急状况下应急能力欠缺,在忙乱中易引起纠纷。操作技术稳定性差。小儿静脉穿刺成功率低,最易引起家属的不满引发矛盾。
1.1.3 护患沟通缺乏
如护士在工作中面对千差万变的病人心理活动及行为无从了解,不知道怎样与其交谈和解释,缺乏沟通而易造成病人的不满。许多护理纠纷起因于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不恰当的言语,尤其是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护士谈论不利治疗或与抢救无关的话题,最易引起病人及家属的反感与不信任。
1.1.4 护理文书记录欠缺
护理记录是临床护理工作对病人诊治的整个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评价病人疗效的依据。尤其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发实施以来,责任举证倒置,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查阅的是病历。
1.2 客观因素
1.2.1 护患关系的特殊性
护理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护患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护患关系的直接性:护士是治疗、护理计划的具体执行者,在病人就医的过程中,可以说,病人与医院各部门的联系都是通过护士建立起来的,护士与病人的关系最为直接。②护患关系的广泛性:在病人就医的过程中,护士与病人的接触最多。病人无论在门诊就医,还是住院治疗,第一个接待病人的都是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