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怎么处理

2020-10-18 社会 53阅读

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一般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明确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对上述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因为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又加上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信用卡因先消费后付款的机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各大国际级信用卡集团与全球发卡金融机构都面临严峻的挑战。信用卡的安全问题主要分为下述五大方面:

信用卡: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团以假卡或废卡(过期/遗失作废/磁带损毁...等)冒充正卡消费,直接蒙骗商家或者发卡机构。

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处理不当(过期/磁带失效的信用卡未进行销毁,或遗失未立即作废等),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无意之间遭窃取或骗取。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公民不要轻易对外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最好也不要委托别人代办信用卡。

消费商家:服务人员于持卡人消费过程超刷,或窃取其信用卡资讯至其他商家消费。这种情况无论是实体商家还是网络虚拟商家,皆有可能发生。

发卡机构:电脑系统遭恶意入侵,窃取客户基本/交易资讯。亦有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或内神通外鬼等不肖情事。

交易系统与机制:只要是人类所制作的或经手的,就免不了人为的错误与疏失;再严谨的交易机制,配合从确认到结算的世界级交易系统,仍然有被入侵的可能,而且所谓的“入侵”其实也具有等级层次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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