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文件太多,举不胜举啊!
一、什么叫规范性文件?
至今没有权威的定义!但从具体规定来看,它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至少包括较大的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较大的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此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二、老百姓通常认为的法有哪些?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
三、比较上述的一、二,即可知什么明明不是法律,却能起到了法的效力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认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同时确认这些行政机关也可以为了“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决议”、“决定”、“命令”、“公告”、“通知”、“意见”等名称。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如“纪要”、“条例”和“意见”等,它们都不属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但它们实际上都得到了地方各级法院的遵守。而且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也不少,例如,2013年《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死刑、非抗诉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
事实上,并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都等同于法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都等同于行政法规,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而要解决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乱象,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从宪法解释入手,将这些文件直接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的范畴。当然,要将上述推论和方案真正付诸法律实践还有待于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目前《立法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我们也期待这次《立法法》的修订能够直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定位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