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院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问题作了规范:
其一,重申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审理期限规定。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虽然规定审限的合理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不时有建议废除审限规定的声音。
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案件上升势头持续不减,如果不规定审理期限或不执行审理期限规定,任由案件积压,势必会影响矛盾的及时解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二,更加严格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规定》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为院长判断并决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时间。同时,《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这样规定能起到两种效果:
一是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对未能在规定审限内结案做出解释说明,督促法官在审理期限内结案,不能简单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
二是有利于院长对案件情况进行整体把握,准确判断是否应予准许延期及延长期限。
其三,更加严格规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以往实践中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相对宽松,按照《规定》的要求,院长应当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具体理由和案件情况,决定延长期限的长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顶格批准最长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