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面盖章是盖在现金支票右边格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三条 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 支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 支票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