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898年法国地方轻罪法院审理的紧急盗窃案:一名寡妇因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控有罪。被告犯罪时身无分文,所领的救济也没有了,与其两岁的婴儿都连续36小时以上没有吃任何食物。
法院认为“悲惨与饥饿,可能减低一般人的自由意思,而降低某种程度的善恶观念……自本案被告的所为,并未表现出自由与故意的恶意……从而判决无罪”。“良好组织的社会中,特殊家庭的母亲竟然不得不犯罪而获取面包,此种事实的存在,诚属遗憾。”
扩展资料
普通法系的紧急避险理论:
在普通法系,紧急避险被视为“合法的辩护事由(defense) ",并且在某些时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合法的辩护理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得宽恕”的事由(excuse),另一类是“正当事由”(justification)。
例如未成年人、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往往被认为是“可得宽恕”的抗辩事由,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警察圈套等常被认为是“正当的事由”。前者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责任阻却”,后者则相当于“违法阻却”。
事实上,与大陆法系将“容忍义务”隐藏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中不同,普通法系是从具体案例中辨析行为人是否存在一种能够对抗守法义务的“避险权利”,进而讨论法律责任问题。
参考资料:紧急避险的经典案例和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