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2000元)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2)达到数额巨大(3万元)起点,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起点;或者诈骗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③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⑤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⑥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⑦累犯;⑧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933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23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