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2022-03-23 时事 383阅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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