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是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适合国情、充满活力的新型法律服务工作。它主要通过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与律师、公证工作形成互补、协作的“大服务”格局,既弥补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空白,又是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服务制度的有益探索。目前这项工作发展很快,机构日益普及,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充分发挥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积极作用。 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广泛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整整顿工作,对现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按新的管理体制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在开展机构调整整顿工作同时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部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自身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要求,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成功举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到2000年底,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达到121904人,较1999年底增加2182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达到57561人,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的47%。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调解纠纷;(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文书;(七)协办公证,办理见证;(八)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