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
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变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变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变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负责人事管理和机关党的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