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你是不是做远程教育的题啊,我也刚做完这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