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动车牌照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且交验车辆到各区县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一、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京使领馆和外国驻京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京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4、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以及有关证明。
5、外省市在京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内的在京《暂住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
1、新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非机动车销售发票;
2、在信托商店购买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信托商店出具的交易发票;
3、由公安机关发还的被盗抢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证明;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非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四、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还须提交车辆合格证原件。
扩展资料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非机动车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