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款规定:国务院拥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2、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4、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上述法律条文的确立基于下述各点:
1、由国务院直接掌握对民族自治区的建制权,体现国家对民族问题的重视;
2、由国务院直接掌握对民族自治区的建制权,是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区内的各民族的平等权益;
3、由国务院直接掌握对民族自治区的建制权,是为了体现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4、由国务院直接掌握对民族自治区的建制权,是为了避免民族自治区权力过于膨胀,从而造成大民族主义;
5、由国务院直接掌握对民族自治区的建制权,是为了分而治之,避免在民族自治区内出现大民族主义,从而危害国家的统一,保证领土完整。
三、回答问题时应注意主要叙说第二条前三款的相关内容,尽量避免说出后两款,后两款内容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毕竟要紧跟社会主旋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