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井子区封山禁牧通告
为了切实保护我区山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74号)之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包括新植未成林幼林地、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疏林地、灌木林地,以及荒山、荒沟、荒坡)。
二、在封山禁牧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砍柴、狩猎;
(二)采石、挖砂、采矿、垦荒;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辖区各单位、广大居民,要按照《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和本通告的精神,自觉遵守封山禁牧的有关规定。
四、对擅自进入封山禁牧区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