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扩展资料:
部门实名制报告处理系统
第一条:处理和应对实名制举报的基本原则。办理和响应实名制举报,坚持“分级负责、集中处理”的原则,办案、答案要坚持解决问题的原则。
(一)对市行政干部实名举报人,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处理答复。
(二)县(区)级行政干部实名检举人,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办理。
(三)对镇(乡)干部实行实名举报,由县(区)纪委、监察局办理。
(四)对真实的信访,应当按照有关信访和案件调查程序作出答复,由其上级机关或部门的办事员负责答复。
第二条:实名制报告的审批和办理权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督局办理投诉报告真,接受市纪委和监督局,访问和处理投诉和反映问题的市政管理干部按照市纪委的程序和监督。对县(区)干部的信访,由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信访主任审批;信访办(举报中心)也可以酌情批准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