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2-03-17 社会 90阅读

现实问题

小刘为某零食连锁企业的营业员,该公司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小刘月销售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指标,则工资为900元没有任何提成,如达到指标,则除工资为960元以外,超过指标的销售量均有提成。然而自在该连锁企业上班后,小刘连续半年未达到该公司规定的销售指标,小刘感到公司“太欺负人”,存心规定较高的指标让她和其他营业员都拿不全基本工资,后又听说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于是与其他营业员商量举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地域广泛,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大,所以每个地区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尽相同,然而,无论是富裕的地区还是贫困的地区,当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当地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无论以怎样的理由“粉饰”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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