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经营方式有:自营、承发包、商品化和联合指挥部方式。
1、自营方式 。
这种方式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自己组织力量完成的经营方式。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编制、设计委托、地点选择、土地征用到施工组织,都由业主自行完成。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业主对工程全过程的集中统一管理,可以调动业主完成工程任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缺点是组织机构不稳定,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
2、承发包方式 。
这种方式是指业主(建设单位称甲方)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承包企业(称乙方),并由承包企业按期优质全面完成建设施工人任务的经营方式。它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在经济关系上承包企业直接对业主负责,业主对国家或董事会负责。为了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业主与承包企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以分清责任、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努力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工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这种承发包经营方式,由于企业自身和外部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的经营方式:
(1) 总、分包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有一个建筑承包企业作为总包,并与业主直接签订工程合同,然后根据企业滋生与外部环境等条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二包企业完成,通过分包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及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全面负责。
(2) 联合承包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建筑承包企业向业主承包共同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按各自的资金投入、人力份额或人物划分分享利润与承担风险。
(3) 设计—施工联和承包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有设计院所和建筑施工企业联和承包,共同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可以减少中间合同的签订与变更,能提前开工日期,加快工程进度,经济效益较好,因而国内采用面日益增大,美日等国的建筑企业也都在采用这种经营方式。
3、商品化方式。
这种方式又称一揽子承包、交钥匙方式,属于开发式经营,也称一体化经营方式,尽管名称不同,都是指由地区建委或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一个建筑企业(如开发公司),由他负责全部建设工作,包括从计划、设计、施工到交钥匙供用户使用,实行一体化经营。这种方式在民用建筑商广泛应用,其优点是加强了建筑企业的自主权和责任心,减轻了业主负担,减少了单位间的矛盾,节省了人力物力,有利于加快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
4、联合指挥部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是在一些大的、工艺复杂的重要工业建设项目中采用,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等共同派人组成联合(现场)指挥部,并全面负责该工程的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