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是属于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并且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也就是所谓的法院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