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和累记12分告知。对交通安全违法累记9分时,由交通管理部门向该驾驶人发送《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单》。对交通安全违法累记12分时,向该驾驶人发送《交通安全违法累记12分告知单》,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未告知的,其后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记分。
二、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对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公告。除故意闯信号和高速公路超速外,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3次的,向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发送《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未告知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