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单位提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