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4.1.3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b)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c)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d)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
(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