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写“保证金”与写“订金”一样,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返还保证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行,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即使保证金确实是定金性质,非违约方也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之一选择。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由于定金与合同履行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