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征收的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第一项税目购稍合同,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扩展资料:
计税依据构成:
1、计税单位亦称“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以货币量度为计税单位和以实物量度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
2、后者是以某一实物的自然量度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税单位,车船使用税以“辆”或“吨位”为计税单位等。
3、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特定计量标准,也可以说是课税对象的计算征收标准。如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又如原房地产税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租金”,原货物税的“市场平均批价”、“国营批发牌价”等。计税标准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4、二者有时一致。如中国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标准都是营业额,体现二者的一致性。但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单位面积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而计税依据则是按常年产量和土地面积确定的计税农业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