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费率确定原则,同时又规定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等情况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和若干费率档次(即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按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以上海市为例,为体现上海特点,简化管理环节,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强化用人单位的安全责任,控制工伤风险转移,《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数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即用人单位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第二年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
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 % ,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个人不缴付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