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下列行为被列为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
2、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或歧视;
3、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
5、未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扩展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将会产生以下后果: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