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 )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 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 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
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 3 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 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 3 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近三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