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满12分在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名学习。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以下简称满分教育)适用于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审验教育适用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互联网教育平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驾驶人提供网络教育场所,教育场所应当配备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且音视频设备状况良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设置专人负责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车管、宣传、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门业务骨干组建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定期对教师队伍组织培训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