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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的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九)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国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应至少包括申请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