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货方和销货方,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一、销货方:
1、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购货方:
收到银行的承付通知后经审查同意承付,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