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法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酒楼、饭店自主约定禁带酒水,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且这也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
下面是一篇报道
八九元一瓶的啤酒卖30多 质疑酒吧"禁带酒水"
中国酒网 ( 2004-6-14)
“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违法?”连日来,记者走访了长沙市内一些娱乐场所,发现“谢绝自带酒水”被经营者们认为是“大家公认的行规”,而来自消委、物价部门的信息也显示,普遍不为大众接受的这一行为有可能并不违法。
谢绝自带的不止“酒水”
据记者观察,在各个KTV、迪厅这些目前长沙市“人气”最旺的娱乐场所,几乎都对“谢绝自带酒水”进行了明示。
记者在与服务人员的交谈中得知,这一规定并非完全不能“通融”。“星光灿烂”量贩式KTV内设有自营超市。“钻石钱柜”视听歌城则表示,自带酒水需要加收服务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娱乐场所禁止自带的物品有远超于“酒水”范围之嫌。据悉,零食、小吃等食品均在“谢绝”之列,只有生日蛋糕享有可以自带的特权。
商家有权“谢绝”,消费者有权“选择”
根据有关部门介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与娱乐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价格法》等。
“社会各界对‘谢绝自带酒水’提出异议的主要依据是《消法》”法律界人士邓先生认为,依据该法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是否自带酒水进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因此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来理解的话,这无疑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
然而记者也了解到,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只要将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方式以及附加的交易条件等,在经营场所以足够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了标明,其实质上就达到了“明码标价”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则经营者并未违反《价格法》。
质疑焦点直指“暴利”
尽管“谢绝自带酒水”具有一定合法性,但消费大众却普遍认为它的存在很不合理,省消委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个问题“不好评说”。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人士林先生。他分析,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在于娱乐业的利润空间”。
据记者调查,目前长沙市各大娱乐场所里的酒水价格比市场价格普遍高出一倍以上。以一瓶“科罗纳”啤酒为例,超市售价大约为8至9元,某量贩式KTV自营超市内的标价却为15元,如果到某热舞会所消费,则需要付出200元一打(6瓶)的高价。而在包厢价格不断走低的趋势下,据称酒水利润要占到经营利润总额的30%至50%。
据了解,“禁止自带酒水”是餐饮娱乐业内的一种国际商业惯例。但有关专家曾指出,“这一惯例的推行须以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为必要条件,而这两点目前我国都不具备。”法律界人士邓先生也认为,工商、物价等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秩序进行有效管制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