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只有微信红包记录算是证据吗

2022-08-05 社会 227阅读
微信红包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借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微信红包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间通过红包方式转款的,有可能是赠与、有可能是业务款的结算,当然也有可能是借款。所以,如果当事人只有微信红包记录而没有其他的证据的,最多只可能证明曾经经对方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过钱,但并不能证明该笔钱是对方的借款。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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