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现金贿赂受贿人银行存折流水账可作为冤假错案的书证证据吗

2020-08-28 财经 548阅读
  • 不能。以现金交易方式行贿的,受贿人的个人银行卡或存折的存、取款账单不能证明是否受贿,不能作受贿或没有受贿的证据使用。原因是,受贿人收受他人现金后,有可能将现金部分或全部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上(更有可能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账号),可能存入他人的帐户上,如家人、亲属等,也有可能不存入银行,将现金藏匿起来,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并存,现金存入银行不是唯一的存放方式,所以不能以个人银行账号流水账作为受贿或没有受贿的证据。如果查实行贿人以现金交易方式行贿的,没有必要在银行账户上做文章。书证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题所述,受贿人银行存折流水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不去质疑,因为银行的流水账单只有合法取得,如通过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才能有权查询个人的银行账户,除此以外就是个人的存折上的记录了。这里所涉及的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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