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扩展资料
燃放烟花爆竹,应按照燃放说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