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套改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口径

2022-07-26 综合 233阅读
  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实施中组发〔 ⒛⒒〕18、 19号 文件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 印发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 中组发〔2011〕 18、 19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 问:《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裣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以下统称《暂行规定》)分 别规定的 “适用于符合(中 华人民 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检察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 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答:按照法官法、 检察官法规定,法 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审判人员,检 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裣察权的检察人员。 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院 长、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2)内 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l)检 察长、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2)内 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 问:已 被任命为法官、 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 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 答复意见印发前,已 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 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 机构中任职,按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 照《暂i行 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 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 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 法官 、 检察官职务。 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 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 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 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 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 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 级大法官,二 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 级高级法官,一 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 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 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 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 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 三级法官,二级、 三级检察官;科员:四 级、五级法官,四 级、 五级检察官.
  4、 问:乡 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 检察官等 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 资历、 任职年限等确定,具 体条件如下;(l)担 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 确定 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 他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 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 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 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 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 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 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 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 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 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 确定为三级法 官、检察官。(2)大 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以 及担任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 确定为四级法 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 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 检察官。
  5、问:直 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 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 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 核定法官、 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 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 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 政冶 部主任,不 计入法官、 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 暂行规定》实施后,法 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 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 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 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 改后法官、 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 何确定职务?
  答:根 据各地实际情况,设 置3-5年 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 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 应注明职务 层次加以区别,并 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9、问:套 改工作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套 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 取组织套改的方式, 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法院、 检察院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 级法院、 检察院干部部门填写《法官职务套改登记 表》《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附 件1),并 进行审核。(2)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3)高 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 省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报 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登记表》、 地市级 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务套改登记表》,由 地市级党委组 织部汇总并分别经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形 成《法官职务套改名册》《检察官职务套改名册》(附 件2)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 理任职手续并将《 职务套改登记表》存入本人挡案。套 改工 作 完 成 后 ,法官/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确定/晋升或降低,按 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
  10、问:经中央批准的司法体 官职务如何套改和晋升?
  答:原 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本答复意见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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