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82号)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加油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7%。
(国税函〔2001〕882号)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根据以上规定,加油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