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积分年底会将上一年所获积分清零。
《天猫积分通用规则》
第二章 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 积分有效期为至少一年,即从会员获得积分之日起至次年的年底。会员未在积分有效期内行使积分权益的,相应的积分将于会员获得之日的次年12月31日自动作废。
第二章第三条 天猫有可能在经营活动中,根据不同的场景制定并公示适用于单一特殊活动场景的、临时的积分权益规则;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该类特殊活动,但一经参加则应当遵守天猫的临时积分权益规则。
第二章第四条 用户丧失天猫会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帐号被查封等致使用户无法使用淘宝帐号的情形)的,登记在用户积分账户的积分及其相应的积分权益将随用户天猫会员身份的丧失而同步消灭。
扩展资料
《天猫积分通用规则》
第三章 细则
第一条 会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基本积分:
(一)会员通过天猫平台购买除话费充值(话费充值自2016年1月3日起不再累积积分)外的商品/服务“交易成功”且并未发生退款的,均可获取积分;积分将于会员确认收货后由系统自动发放至会员账户进行累积;
(二)会员可累积获取的积分数量(个)=会员交易成功商品/服务的售价(元)*积分累积比例(普通商品默认累积比例为50%,虚拟类商品、3C数码类商品默认累积比例为10%,汽车整车类商品比例为0.1%,其他多倍积分等延伸玩法以延伸玩法具体规则或说明为准);
(三)会员获得积分的数量精确到个位(小数点后全部舍弃,不进行四舍五入)。
第五条 积分权益的实现限制
(一)积分权益仅限会员本人享有,积分不具备可让与性,不可转赠亦不得为会员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士实现积分权益;
(二)会员通过积分实现积分权益时,系统将优先消耗旧积分(如会员积分由去年3月份和今年5月份的积分共同累积而成,则优先消耗去年3月份的积分);
会员通过积分抵扣功能实现其积分权益的,当超过积分有效期后会员消耗积分的相关交易订单发生退款的,会员所消耗的积分将无法予以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天猫--天猫积分通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