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都有哪些?具体适用范围?优缺点?

2020-06-27 社会 85阅读
承包方式可以采用总包方式,也可以采用分包方式。
总包方式,即由一个承包人独立地对全部建设工程承担责任的承包方式。在实践
中,承包人一般为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这又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联合承包,即两个以上的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
后由各个承包人再签订数个分包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的各个单项落实到各个承包人;
二是分别承包,即各个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
生法律关系。
分包的范围:
(1)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
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以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结
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新单项工程。
所谓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
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
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2)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
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控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
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3)按照《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审定的四级建筑企业,可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
性较强的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承包方式,即转包,也就是承包人将已经接手的筹建工程
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完成。转包之后,原来的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则
成了承包人。第三人对其所承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发包
人负责。合同法对承包工程建设的承包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不具有相应的资格者不
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于是有一些人就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因此在实务上,有
相当多的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纯为“牟利”的目的将承包的任务转包给他人,从中
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而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
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以致使直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承包人不得不偷工减料,
粗制滥造,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这是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
重要原因。因此,转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发包人在决
定是否认可承包人转包时,应与发包时一样地审查受让第三人的资格,在第三人不具
备相应的资格时不能许可转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
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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