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 接受捐赠 计入的贷方是 营业外收入
由于 捐赠方 捐赠物品视同销售
故 销售方会涉及销项税额 相对于接受方就是进项税额
支付了 运费8000 运费可以抵扣 7%进项税额
故
借 固定资产 100000+7440=107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560=17560
贷 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8000
由于是 捐赠 不是投资 故计入的是 贷 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捐赠方交 而不是接受方交
故是 捐赠方的 销项税额 1.7万
企业另支付 是指的 接受捐赠的企业支付的 运费8000 而不是 送货上门
送货上门就不存在 企业另支付运费的问题 因为捐赠方的运费会直接计算为固定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