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四条之规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3、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的“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05年6月7日下发)。
4、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2006年12月8日下发)。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1.5条之规定(强制性条文)。